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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问题的提出 这是笔者2017年办理的一起走私化妆品的案例。 2016年,被告单位A公司从韩国进口化妆品11票。前两票都是如实申报,第3票至第10票进口时,低报了化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。第11票化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49,604.50美元,外商随货赠送了与进口化妆品完全相同赠品,按相同进口化妆品的单价,赠品价值3,740.00美元。在进口申报时,A公司将赠品也按3,740.00进行了申报,这样第1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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